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9-07-11 点击数:

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促进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特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作为指导性意见,各培养单位参考本办法,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。

一、测评对象和测评时间

评定对象: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。

评定时间:每学年9月。

二、测评机构

(一)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,委员会组成如下:

单位负责人、单位分党委书记、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、单位承担研究生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、研究生秘书、研究生导师代表、研究生代表。

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确定,原则上由分党委书记担任。

(二)委员会职责如下:

1. 根据相关规定,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。

2. 负责组织本单位测评工作,包括工作部署、材料审核、结果审定、公示等。

3. 根据需要委托教授委员会审定专业竞赛、科研成果等级。

4. 受理并处理有关争议、申诉、投诉。

(三)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标准。如果本单位实施细则与学校标准不一致,则按高等级标准执行。

(四)参与计分的成绩、成果、荣誉有效期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测评当年8月31日。

(五)所有成果、荣誉应以西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。

(六)符合加分规定的各级学生干部应由各单位报研工部,由研工部汇总、审核、公示后,以最终认定名单为准。

三、测评程序

(一)各培养单位召开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全体会议,研究部署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。

(二)符合测评资格的研究生填写有关表格,提交支撑材料。符合条件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撑材料的研究生,视为自动放弃。

(三)各培养单位承担研究生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对有关表格、支撑材料进行审核、汇总、公示(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)。

(四)委员会审议有关表格、支撑材料,完成对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认定。

(五)最终测评成绩公示(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)。公示无异议后报研工部备案。

四、测评内容

(一)测评内容

测评内容包括以下5个模块:M1(思想政治素质模块)、M2(课程成绩模块)、M3(科研能力模块)、M4(创新创业实践绩效模块:各级各类科研成果、各级各类科技竞赛)和M5(实践能力模块:各级各类表彰(荣誉)、学生干部职务)。

1. 模块M1:思想政治素质

思想政治素质由班级、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三方评议。

思想政治素质测评采取百分制,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各培养单位确定。测评内容要突出对政治立场的考评。凡是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和行为的,一经发现,一票否决。

2. 模块M2:课程成绩

M2=

如果课程成绩为: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,则分别折合为90分、85分、75分、60分、50分。

一年级研究生M2采用课程成绩。二年级研究生M2采用学位论文开题成绩。三年级研究生M2采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。

3. 模块M3:科研能力

科研能力测评采取百分制,由导师依据研究生科研表现和绩效给予成绩。

科研能力测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。凡是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,一票否决。

4. 模块M4:创新创业实践绩效模块

各级各类科研成果、各级各类科技竞赛积分。计分标准参照《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成果奖励办法》有关标准。

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(限艺术类专业)、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、艺术工程学院(限艺术类专业)可由学院研究决定后,提出一定数量的成果(如论文、艺术作品等)申请计分,报研工部,经相应的程序审核后,参照中信所科技核心期刊论文标准予以计分。申请计分的成果应坚持质量导向,并逐步对标学校标准。

普通期刊按4分/篇计分,且认定不超过2篇。

5. 模块M5:实践能力模块

各级各类表彰(荣誉)、学生干部职务积分,计分标准如下:

表1 各级各类表彰(荣誉)计分标准

级别

计分

国家级(全国三好学生等)

100

省部级(省级优秀毕业生、优秀毕业生干部等)

60

级别

计分

地市(厅局)级

40

校级五四青年标兵

20

校级

10

表2 学生干部职务计分标准

类别

计分

校级研究生会主席、副主席(副秘书长)、院级研究生会主席、研究生党支部书记

16-20

校级研究生会部长、副部长、院级研究生会副主席、班长

10-15

其它学生干部

5-10

各级学生组织干事

0-4

说明:如果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,不累计计分,以取最高分计算。

综合测评成绩=aM1+bM2+cM3+dM4+eM5(a、b、c、d、e为权重系数,由各培养单位确定)

(二)测评说明

1. 同一成果同时可以获得两类及以上计分的,取最高等级计分,不重复计算。

2. 由各级政府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、学校主办的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按相应等级计分,其它竞赛是否认可及认可等级由各单位综合测评委员会决定;所有证书认定以证书颁发单位公章、日期为准;证书如果没有明确等级,统一按二等计分。

团队获得的成果(荣誉),团队成员计分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。

3. 凡受到通报批评的,按10分/次从总分中扣分。

凡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等处分者,依次扣除20分、30分、40分、50分;违反法律法规,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理者,视情节从重扣分。

4. 各培养单位可列入其它认为需要列入加分(扣分)的项目。

5. 各级各类奖学金(或有工资性薪酬的岗位)不予加分。

五、其它

(一)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所有材料应真实有效,课程考试成绩、各级各类科研成果、各级各类科技竞赛、各级各类表彰(荣誉)和担任社会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(完成)。凡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,或成果违反学术规范的,一经发现,将取消测评资格,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(二)研究生在综合测评正式开始前对本单位实施细则有异议的,可在综合测评前向所在单位综合测评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、建议。综合测评正式开始后,不再受理对实施细则的异议。

(三)研究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综合测评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。除了涉及材料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学术不端行为等重大问题的,公示期结束后,不再受理任何投诉、申诉。

(四)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。原综合测评办法自行废止。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/研工部。各培养单位执行细则解释权归各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委员会。

西安工程大学

2017年7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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